余某犯强奸罪,虽然刑法第236条中没有规定可以剥夺政治权利,法院也可以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说

2024-11-19 04: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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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强奸犯罪,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所以法院要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告在量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回答2:

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回答3:

  不正确,这种说法不严谨,是否剥夺政治权利,是根据分则规定和判决的刑种决定的(这个你多看看刑罚篇),如被判处死刑和无期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回答4:

正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且该解释至今仍有效。

回答5:

错误,没有指明是什么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