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扩展资料
开除党籍是对党员作出的一种纪律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除名是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是党内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
根据《党章》第九条的规定,对有以下三种情况的党员,应予除名:
一是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二是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是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中央纪委法规室:开除党籍和除名
百度百科-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职人员开除党籍一般是犯了严重错误,对个人前途影响是比较严重的:
可能会开除公职
就算没有开除公职,以后基本没有了晋升的机会
基本不会在关键岗位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