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工会 团市委 妇联 法院 检察院 发改委 经贸委 计生委 公安局 司法局 人事局
劳动保障局 规划局 建设局 城管局 交通局 国土局 国资委 房管局 科技局 教育局
文化局 卫生局 体育局 民政局 环保局 外经贸局 旅游局 农业局 水利局 林业局
海洋与渔业局 畜牧局 审计局 广电局 新闻出版局 物价局 安监局 民营经济发展局
信息产业局 公路局 港航局 外事办 侨务办 法制办 口岸办 财办 仲裁委 老龄办 残联 行政审批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税局 地税局 工商局 海关 检验检疫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质监局 人民银行 银监分局 邮政局 烟草专卖局 盐务局 海事局
气象局 渔政局 粮食局 农机局 人防办 烟台供电公司 烟台火车站 烟台港集团
烟台国际机场 烟台网通公司 烟台联通公司 烟台电信公司 烟台铁通公司
烟台移动通信公司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农业发展银行 中信银行 光大银行
华夏银行 招商银行 恒丰银行 烟台市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
500供热公司 新奥燃气公司
市总工会: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团市委:1、领导全市得共青团工作。
2、负责全市团得组织建议,积极创新基层组织制度,协助党组织管理、选拔培训团干部,对青少年活动阵地进行规划和管理。
3、积极向党和政府反映青少年得意愿和呼声,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
4、贯彻<<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参与青少年事业发展规划和青少年工作政策得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研究指导社区团的各项工作.
5、调查青少年思想动态和青少年工作情况,研究青少年工作理论、青少年思想教育、青少年事业发展等项工作,提出相应对策,开展各种活动。
6、领导全市青联、学联和少先队工作,对全市行青年社团组织实行指导和管理。
7、协助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和社会安定团结。
8、会同有关部门对青少年外事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和提供服务,负责与国外青少年团体、政府青年机构、国际地区性青年组织及其他友好团体的交流工作,负责青年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做好青年统战对象的团结教育工作。
9、围绕全市经济工作大局,组织和带领团员青年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10、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妇联:1、维护职能:是妇联组织最根本的职能。深入妇女群众反映妇女愿望和要求,为妇女群众谋利益。切实代表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利益。
2、联系职能:是妇联组织作为群众团体的特殊作用和重要职能。代表党和政府向妇女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团结领导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发挥积极作用。
3、教育职能:是妇联组织的重要职能之一。以全面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为主要内容和奋斗目标,不断提高妇女的政治思想和科学文化及心理素质。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4、参与职能:是党和政府赋予群众团体的社会职能。妇联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组织妇女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5、服务职能:是妇联组织“为妇女服务”宗旨的客观体现。妇联组织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力量为妇女儿童做好事,办实事。
6、联谊职能,是妇联组织特有的性质决定的。是妇联活动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巩固和扩大各行各业妇女的大团结。
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主要任务是: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做好执行工作。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检察院: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 二 ) 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业务。
1 、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 、反贪污贿赂部门 �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 、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 、侦查监督部门 �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 、公诉部门 �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 、监所检察部门 �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 、检察技术部门 �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 、政治、纪检部门 �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发改委:(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经贸委: (一)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目标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国务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拟定、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三)组织拟定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四)指导委管国家局拟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法规;制订电力(含水电)、医药、黄金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实施行业管理。
(五)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商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纳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总量平衡;研究拟定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制订工商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提出工业、商业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研究制订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实行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当年的企业海外投资规划。
(六)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拟定规范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法规、政策;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组织拟定和协调内外贸政策和进出口政策,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编制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计划调整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协调外贸货运;承办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企业工作,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研究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法规;提出需由国务院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有企业名单,审核稽察特派员提出的稽察报告。
(九)研究企业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指导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十)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十一)开展国际交流合作;负责人事管理和机关党的工作。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管理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