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银联的各项规则?

2025-03-25 16: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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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银联卡欺诈交易报送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
为提高欺诈交易识别、认定与处置效率,落实《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中对收单机构欺诈率的监控,减少成员机构欺诈损失,维护成员机构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本规则,建立欺诈交易信息报送与分析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开办银联卡业务的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及其专业化服务机构与中国银联及其分支机构等相关跨行网络参与方。

第二章 基本规定

2.1 处理欺诈交易信息
所有成员机构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整、准确地报送银联卡欺诈交易信息。
享有查询本机构上报的和其他报送机构上报的与本机构相关的欺诈交易信息,查询结果应屏蔽报送机构名称。
对本机构上报的欺诈交易信息具有修改与删除的权力。
2.2 提高风险控制时效
对已经确认的欺诈交易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保护持卡人银联卡账户资金安全。
2.3 行使退单
对符合报送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成功,经核实非本机构责任的欺诈交易,或经调查确属商户欺诈或系统认定高风险商户导致的交易损失,可行使退单。
凭密码进行的交易除外。
2.4 报送情况监督
按季度统计、比对经差错处理平台提交的以欺诈交易为原因的退单信息与向“银行卡风险报送与管理系统”报送的欺诈交易信息是否相符。
对报送不符情况产生提示与督促信息;多次、严重不符的,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该机构是否具备此类退单资格予以裁定。
2.5 保密
所有参与机构均应确保上报与使用欺诈信息的安全保密。如因违反规定泄漏信息所引发的商业或名誉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章 报送范围与实现方式

3.1 欺诈交易定义
是指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获取银联卡,或冒用他人银联卡(或账户)获取商品或服务的欺骗性交易行为。
3.2 欺诈交易类型
本规则适用的欺诈交易本金为200元及以上,主要包括:失窃卡、未达卡、虚假申请(骗领)、伪卡、账户盗用、商户欺诈、其他类等类型。
以下分别对每种欺诈类型进行定义。
3.2.1失窃卡欺诈
指冒用或盗用持卡人的银联卡进行欺骗交易,包括丢失卡与被盗卡。
3.2.2未达卡欺诈
指截取发行、交付过程中的银联卡并进行欺诈交易。
3.2.3虚假申请(骗领)欺诈
指使用虚假身份或冒用他人身份获取银联卡进行欺诈交易。
3.2.4伪卡欺诈
指非法使用银联卡磁条信息伪造真实有效的银联卡,或通过改造丢失卡、被盗卡、未达卡、过期卡的表面凸印(含全息防伪标识)信息或重新写磁后进行的欺诈行为。伪卡欺诈包括伪造卡、变造卡、白卡欺诈。
3.2.5账户盗用
指假冒真实持卡人身份或变更银联卡账户信息后进行欺诈交易。包括变更账户信息后交易、手输卡号交易或非面对面交易。
3.2.6商户欺诈
指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联卡交易时,违规操作、蓄意进行欺诈交易或纵容、包庇、协助银联卡欺诈交易的行为。包括恶意倒闭、套现、洗单、虚假申请、侧录、卡号测试、虚假商户、信函电话网络营销、手输卡号等欺诈形式。
3.2.7其它类
未定性或无法明确列入上述类别的涉嫌欺诈交易。
3.3 报送要项
按“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报告与管理系统”规定格式与内容上报相关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关联卡号、交易日期、授权号(如有)、受理商户名称及欺诈类型代码等。
3.4 报送时间
报送欺诈交易最迟不应超过以下规定时间:
 从欺诈交易发生之日起90天内;
 如果在上述90天内未收到持卡人的争议投诉,则应在收到持卡人争议投诉的30天内报送;
 收单机构发现欺诈交易的10个工作日内。
3.5 报送方式
分为系统报送与手工处理两种。手工处理方式是系统报送方式的补充。
3.5.1系统报送方式
 报送机构应按系统要求正确操作。对未成功上报的信息,应及时根据系统提示修改并重新提交;
 系统对上送信息进行核对、整理,分别以日报、周报、月报和季报的形式反馈报送机构加以确认;
 报送机构可对已上报的欺诈交易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
3.5.2手工处理
当系统出现故障时,为确保报送时效,成员机构可以通过手工方式完成报送。具体可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 填写《银联卡欺诈交易报送表》(见附件),确认后以传真方式提交中国银联。欺诈交易报送时间以传真生成时间为准;
 传真内容经核实无误后,由中国银联返回确认通知;
 系统恢复正常后,报送方应补充提交相关信息。

第四章 通报与分析

4.1 信息通报
 对一定期间内发生的欺诈交易,按照欺诈类型、特征、区域等项目分类,提交欺诈控制建议,供参考;
 定期提供欺诈数据统计报表;
 对上报情况按照月或季进行通报;
 其他需要反馈与通报的信息。
4.2 分析报告
对一定期间内发生的欺诈交易,按照欺诈类型、特征、区域等项目分类情况生成单项或综合分析报表与报告,供参考。
4.3 报告发送
有关报表与分析报告,按照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分别发送。

第五章 附则

5.1 根据成员机构合理建议,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5.2 本规则与《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配套实施。
5.3 本规则经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由中国银联发布并组织实施。

银联卡跨行业务争议处理裁判规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内部责任原则。本规则所确定的责任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间的责任,并非发卡机构、收单机构与持卡人或特约商户之间的最终责任。

第二条 裁判公正性、独立性原则。争议处理的裁判本着公正、独立的原则,保护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合法权益,鼓励持卡人用卡,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

第三条 程序合规性原则。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提交的争议案件应首先符合《实施细则》中关于申请程序、提交时限和材料等有效性的相关要求,否则,该争议申请无效。

第四条 依证据裁判原则。争议双方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动提交支持争议理由的证明文件及应答文件,争议处理委员会不参与任一方取证,仅就争议双方提交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文档进行裁判。

第五条 争议理由唯一性原则。在同一争议案件中,争议提交方只能使用一个理由提请争议裁判。

第二章 裁判规则

第六条 银联卡交易中的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因一方违反“业务运作规章”规定造成损失,经过协商处理仍不能解决的争议,违反“业务运作规章”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由于发卡机构业务规定、相关协议等与“业务运作规章”冲突,造成收单机构为完成持卡人交易而产生损失的,发卡机构承担责任。

第八条 发卡机构擅自退出银联网络引发交易争议的,发卡机构承担责任。

第九条 在裁判或申诉期间,由于发卡机构为涉及争议的持卡人办理销户产生损失的,发卡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条 因收单机构业务规定、相关协议等与“业务运作规章”冲突,造成发卡机构因发生银联卡交易而产生损失的,收单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收单机构退出银联网络后仍为持卡人办理业务引起争议的,收单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在裁判或申诉期间,由于收单机构为涉及争议的特约商户办理销户造成损失的,收单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争议事实中涉及发卡机构调单的,如收单机构回复单据不全或非发卡机构所调单据等导致调单无效的,收单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对卡片冒用交易,如发卡机构能够证明该冒用是未按正常程序和相关规定受理交易而造成的,收单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持卡人向特约商户提出退货,因未提供有效退货凭证造成收单机构拒绝的,发卡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ATM取款交易中,发卡机构以“扣账未吐钞”为由提起争议,收单机构能够提供ATM交易日志、ATM正常吐钞的清机记录或录像资料,并证明其处理系统交易记录、终端机具交易日志与中国银联信息处理中心传送的交易成功记录一致的,发卡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因交易差错产生损失引发的有效争议案件,按照《银行卡跨行业务差错处理暂行办法》进行裁判。其他争议,依据“业务运作规章”和有关规定进行裁判。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争议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

回答2:

中国银联争议处理委员会规则
(2006年11月中国银联第二届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国银联争议处理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及时公正地解决银行卡跨行交易争议、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是中国银联董事会授权专门协调解决跨行交易争议的常设机构,设在中国银联。委员会由中国银联成员机构和有关单位的银行卡业务专家(以下简称委员)组成。
第三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加入银联网络的各成员机构在开展跨行业务中通过差错处理不能解决的争议进行裁判、复议,并负责制定裁判规则和对裁判规则进行补充、修订。
第四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决定对裁判规则的增补、修订,对增聘、改聘委员等相关事宜提出建议,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对成员机构提交的争议裁判申请,根据《银联卡争议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相关裁判规则进行处理;对符合申诉条件提请复议的,按《细则》要求成立复议小组进行复议,或通过委员会全体会议方式处理。
第六条 复议小组人员由非争议方的委员担任,复议小组成员从争议处理委员会委员中以随机方式确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两名副主任委员在内的业务技术专家组成,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及交通银行各2人,邮政储汇局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各1人,并有相应数量的地方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及特邀的社会有关专家组成。
第八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委员的聘任、补充和更换由董事会决定。第一届争议处理委员会名单由中国银联提出建议,报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主任委员由中国银联主管业务的执行副总裁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争议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推荐、选举产生。
第十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
(一) 争议裁判申请的受理、审查;
(二) 为复议小组进行复议做好各项组织及准备工作;
(三) 督促执行争议处理的裁判结果;
(四) 提出争议处理裁判规则的修改、增补草案;
(五) 筹备争议委全体会议,并向委员提交审议的各项议案材料以及裁判工作情况通报等;
(六) 建立争议处理案件档案、收集国内外相关资料,并向成员机构发放有关案例汇编及相关材料;
(七) 对争议处理委员会地方办公室的工作程序、内容等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八) 承担与委员的日常联系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中国银联业务管理部负责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业务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二条 在有中国银联分公司的地区设立银行卡争议处理委员会地方办公室(简称地方办公室),对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地方办公室负责受理仅由本地银联分公司完成转接的银行卡同城跨行交易所产生的争议,以及委员会办公室授权处理的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地方办公室的人员设置、组成等相关事宜参照《细则》中各项规定。

第三章 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委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银行卡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业务发展动态;
(二)从事银行卡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银行卡业务制度或组织过银行卡业务大型项目;
(三)精通《细则》,能够熟练运用《银行卡跨行业务争议处理裁判规则》进行裁判;
(四)具有高级职称或担当相关业务管理职责;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委员按照个人自愿、单位推荐、银联初审后报董事会核准聘请的办法确定。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经银联董事会重新审核后可继续聘任。
争议处理委员会邀请司法部门和相关主管机构的专家作为特别委员,特别委员享有与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经审核合格的委员,由中国银联正式颁发聘书。
第十八条 对于在同一届任期内累计两次受到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投诉的委员,中国银联有权对其重新审核,报董事会核准,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相应处理。对累计两届均由于投诉而受到审核的委员,将依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对于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未能接受指定参加复议小组工作的,视为不适宜承担委员工作,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四章 委员的职责及权利

第二十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参加复议小组对申诉申请进行复议和参加争议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接受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定,组成复议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诉申请进行复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按时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及按《细则》规定召集的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可接受中国银联委托进行相关课题研究。
第二十四条 委员为履行职责的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获取与负责处理的申诉案件相关的信息;
(二)有权对所参与复议的申诉案件发表处理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三)有权就争议处理裁判规则的修订、增补等向委员会提出议案;
(四)有权对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的问题发表意见并表决。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采取召开全体会议或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开展工作。争议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至2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也可由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 如果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也可临时召集会议,但需提前将会议审议事项及相关资料提交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将相关提案或资料报主任委员批准后召开会议。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委员,并将会议材料一并发送各位委员。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负责:
(一)对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需通过全体会议复议的申诉申请进行复议,讨论并决定对争议处理裁判规则的修改和补充;
(二)交流信息,研究争议处理中的各类问题,并形成相关工作建议;
(三)确定增聘、改聘委员的建议名单,审查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须在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委员出席时方能召开。
第三十条 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至少于会议召开前7日向主任委员请假,同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授权代表人选、报主任委员批准。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的表决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表决意见为争议处理委员会的有效决议。
第三十二条 在不宜或不需召开全体会议的情况下,经主任委员同意,委员会办公室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委员征询对相关提案的书面意见,进行书面表决。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对符合本规定三十一条要求的,形成委员会有效决议。
第三十三条 委员连续两次缺席会议的,视为不适宜承担委员工作,由中国银联从各行推荐候选人中提出建议名单,报董事会审核后另行聘请。
第三十四条 每次会议结束后,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形成的有关决议,落实后续工作并完成会议纪要报中国银联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银联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