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B的控股母公司,如果B要反控股A其自由资金数量不可能超过A的,因为B的80%是A所有的。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同时,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的股份,数额不足以改变母子公司的关系,两个或以上的公司之间交叉持有股份,但这些公司之间并未形成母子公司关系。
公司交叉持股的形态可能并不是上述基本形式的一种,而可能是上述几种基本形式的复合形态。应当说,不同类型的交叉持股,其所需考虑的因素是不同的。
例如纵向交叉持股中的单纯型、直线型和放射型,因其属于具有控制、从属关系的母子公司间的交叉持股型态,因此,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股份,应该视为母公司本身持有的股份。
扩展资料:
交叉持股在沪深现状:
沪深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和参股的情况不同于日本,日本企业更多的是集团内部子公司相互持股,并且多是银行持股企业比例较高,而企业持股银行比例较低。
中国银行业的股权多在企业手中,其中只有少数金融类企业参股银行,而且从其他金融企业的情况来看也是如此,这是由于中国金融行业的监管所导致的。
而且还有一个显著特征。中国参股银行的企业持股比例都非常低,大部分不到1%,而且多在0.1%以下,虽然如此,因为这些企业的股本本身也比较小,因此这些股权已经足够对上市公司产生巨大的影响。
相对于银行来说,企业对证券、保险企业的参股比例要高得多。虽然大部分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并未上市,这部分股权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将以成本法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叉持股
首先有个问题,a持有b80%,b持有a60%,那么b的主要股东应该是a,而a的主要股东应该是b,这与“两公司主要股东,主要董事基本相同”存在矛盾。
通常判断母子公司关系的依据是“控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权决定另一方经营和财务政策的为母公司。此外,还可参照业务关系、行政隶属关系、预算编制及会计核算要求等方面辅助判断。如果ab两公司却无任何可分析控制关系的迹象,而核算方面又需要编制二者合并报表,则只能人为指定,另外,如果二者有共同上级单位,也可将二者并列纳入上级合并报表
1、交叉持股引发的反哺控股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上都不太可能出现的,现实中这种现象也是不太可能出现的,简单地说A是B的控股母公司,如果B要反控股A其“自由资金”数量不可能超过A的,因为B的80%是A所有的;
2、从法律上讲也是不可能的,公司法规定一个公司的实有资金超过(或减少)注册资金的20%时,要变更注册资金,也就是说公司的注册资金是随法定的实有资金变化的,A公司能投资到B公司80%的投资款,其实力是非常强大的,B公司无论效益再好(因为效益越好A公司越强大),不可能超过A公司的,况且B公司注册资本再低也因为上述公司法规定条款限制,不可能超越A公司成为强大到可反控A公司的;
3、我国由于多种体制共存,可能出现A公司因改制等政策原因而破产,这种可能性不排除,一般是国有企业中的改制企业,A面临破产时,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又不让B公司返哺给A(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干预),这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又行政指定,由B“收购”A,形成现代企业制度的一大怪现象---子公司通过交叉持股反控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