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不该存在的钉子户,为何屡屡出现?实际上,法律并未设有钉子户的存在空间。一般而言,被拆迁人不肯搬迁,都是对赔偿价格不满。而此种不满,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基于拆迁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但也不排除部分被拆迁人想借拆迁大发横财而狮子大开口,不肯接受拆迁方合法合理的报价。然而,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不应该让被拆迁人最终演变成钉子户。在拆迁方违法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中还设置了大量法规,这些都是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条款。更不要说,除了复议、诉讼等常规方式,还有上访等非常规却有效的维权路径可供被拆迁人选择。可以说,被拆迁人完全没有必要沦为钉子户;而在被拆迁人狮子大开口的情况下,拆迁方也并不是束手就擒的,法律赋予了武器应付这种情况。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被拆迁人漫天要价的情况下,拆迁方也是有办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可以得到强制执行的。此种情况下,钉子户更是无从形成。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于拆迁户,尽量满足拆迁户的合理要求,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千万不要强拆,激化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