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赔偿,主要是看双方是否存在保管关系,这种保管关系是事先约定的.比如车辆进入小区后,要求你看好而且你也答应了的(和是否收费没有必然联系),如果这样你就应当承担保管责任.如果不存在,那么就不存在保管责任.这个要让对方提供证据来证明,或者你能够提供证据来证明你们之间不存在保管关系.
另外,关于开门将摩托车放出去的问题,要看此岗位的工作要求,比如要求在几点到几点之间可以开门,什么时间不能开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门什么情况下不能开门,如果有书面的规定,要看你舅舅是否是违规操作来判断是否存在责任.
如果又不存在保管关系,在事件发生前后你又无过错,那么上法院告也没有用的.
提示:
1、此案诉讼主体不符,原告应当去告物业公司
2、当事人陈述时不要说“小区的人都不全认识”,这可能会有责任的问题
3、主要陈述第一不存在保管关系,第二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制度要求我这个时候不可以开门,也没有告诉我不能给什么样的人开门。以上两点如果能够提供证据更好。
要告也是告物业,但是告物业也是告不赢的.
对此,你可以重点参考《合同法》及《物权法》
合同约定的的物业服务是打扫卫生和开大门等,即使没有合同,但是,同样也没有合同规定对小区的财物有保管的约定。
一般正规的物业服务合同都不涉及财物保管。
你想啊,一辆摩托车去保险要多少钱?那要全赔吧?一个月物管费多少钱?做的事情还不少?这个费的金额与保险费是不对等的。
1、业主与物业管理负责人之间的合同虽然到期,但是其仍然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以无形中业主也就默认合同的继续;
2、物业管理单位(可能不应该这样称呼,只是为了方便表述)与业主的停车管理服务合同要看协议中的约定。象楼主说的这样的物业管理单位是不可能在合同(或协议)中说明业主丢失车辆由物业管理单位赔偿;
3、如果业主不能举例证明业主的车辆丢失的时候物业管理单位存在着服务上的过错(按照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的协议执行),则物业管理单位不需要赔偿;
4、如果业主能举例证明业主的车辆丢失的时候物业管理单位存在着服务上的过错,则物业管理单位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放心吧,只要没有证据表明你舅舅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事实上,由于失主没有委托任何人对其摩托车进行保管,他是无权追究其他人的责任的。你舅舅如果和物业无合同,应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