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户等制远比前代完备,在赋役制度上的重要性更为突出。两税的支移和折变,规定先富后贫,自近及远的原则,往往上户从重,下户从轻。其他如和买、义仓、科配等等都有类似规定。在灾年则往往按户等高低,首先蠲免或减少下户的赋税,并对下户实施赈济。在差役方面,北宋前期和中期,第一、二等户任耆长、户长、里正、衙前,第三等户充弓手,第四、五等户充壮丁,也体现了户等愈低,差役愈轻的精神。摊派夫役,有时也按户等规定各户出夫多少。封建国家实行户等制是从维护地主阶级长远利益出发的,目的在加强对广大农民的控制,增加更多的赋役。但在实行的过程中,首先破坏户等制的正是地主土豪。大家富户勾结地方官吏,往往将赋役转嫁给贫民下户。
金元两代也继承了这一制度。金世宗大定年间(1161~1189),遣使验各户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户为上、中、下三等。有些地方又析每等为三级,故又称三等九甲户,或九等户。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于北方行三等九甲之法。后又推行于南方。科差、杂泛差役、和买、和雇等均按户等承担。签充军、站户亦以户等为依据。但元朝户籍制度混乱,没有定期的户籍登记和调整户等的规定。户等名不副实。元朝末年,户等制名存实亡。
明朝,户等仍是各地编发徭役的依据,但明政府对户等的划分及调整始终没有统一的规定。随着徭役负担逐渐向土地转移,户等制亦惭趋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