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行使探视权的父母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有酗酒、吸毒、赌博、品行不端等行为,或者对子女有暴力倾向、骚扰子女的行为、绑架子女的企图等等”视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应该中止探视。
“她每次带孩子去都给孩子灌输不良的思想”,如果她只是给孩子灌输你如何如何不好的“不良思想”,不能成为探视权中止的理由。因为极少有离婚夫妇会教育子女对方如何如何好。尽管她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也不能中止她的探视权。
你说的不良思想是什么含义,一般只要是不违法就不会阻止她探视孩子。也不会因为你没要给她的抚养费而不让她看孩子。但是你可以拿着她给孩子灌输不良的思想的证据让法院对她进行告诫。就可以了。
不可以的,最好和他沟通一下,为着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成长
可以,如果她总是灌输这些思想,可以通过上诉驳回她见孩子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