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需要到会代表的2⼀3以上表决权就通过吗

2024-11-11 21: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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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是,超过50%即可通过。

决权原则

《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追随世界公司立法之通例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此即一股一表决权原则。

股东表决权

股一表决权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特别是股份平等原则在表决权领域的必然体现。依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蕴含的表决权和表决力是完全平等的,为便于计算和比较诸股东表决权之大小,遂有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之承认。

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与资本多数决原则并不是互相矛盾的,相反,前者是后者的逻辑基础,后者则是前者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是由于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与一人一表决权原则是截然相反的,前者置重干投资数额上的平等,而后者则置重于表决权行使主体人数上的平等。

既然股份公司这种典型的资合公司不实行一人一表决原则,故贯彻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然结果是导致资本多数决原则,而非人头多数决原则。

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为强行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规定,除非公司法另有规定,公司不得以其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设立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之例外,如限制或剥夺某种股份或股东的表决权,规定一股有数个表决权。

至于董监选任决议中的累积投票制度是否为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之例外旧本通说采取否定态度。因为累积投票制度无非是把每一股份在数个选任决议中对候选人所享有的数个表决权合并在一个选任决议中行使而已,仍以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为基础。

扩展资料:

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问题

所谓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是指持有两个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将一部表决权对股东大会议案投赞成票,而将另一部表决权对股东大会议案投反对票。

应否允许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

否定说认为,一个股东仅享有一个表决权,只不过各股东表决力的大小因持股数额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故应全面否定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肯定说则以一股份即有一个表决权为根据,认为数个股份即有同数的表决权,故应承认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

若股东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被公司所拒绝,则此种表决权之行使应归于无效。但该股东仍可作为出席股东对待,其表决权亦可算入定足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东表决权

回答2:

不是,超过50%即可通过。

决权原则

《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追随世界公司立法之通例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此即一股一表决权原则。

股东表决权

股一表决权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特别是股份平等原则在表决权领域的必然体现。依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蕴含的表决权和表决力是完全平等的,为便于计算和比较诸股东表决权之大小,遂有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之承认。

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与资本多数决原则并不是互相矛盾的,相反,前者是后者的逻辑基础,后者则是前者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是由于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与一人一表决权原则是截然相反的,前者置重干投资数额上的平等,而后者则置重于表决权行使主体人数上的平等。

既然股份公司这种典型的资合公司不实行一人一表决原则,故贯彻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然结果是导致资本多数决原则,而非人头多数决原则。

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为强行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规定,除非公司法另有规定,公司不得以其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设立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之例外,如限制或剥夺某种股份或股东的表决权,规定一股有数个表决权。

至于董监选任决议中的累积投票制度是否为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之例外旧本通说采取否定态度。因为累积投票制度无非是把每一股份在数个选任决议中对候选人所享有的数个表决权合并在一个选任决议中行使而已,仍以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为基础。

扩展资料:

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问题

所谓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是指持有两个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将一部表决权对股东大会议案投赞成票,而将另一部表决权对股东大会议案投反对票。

应否允许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

否定说认为,一个股东仅享有一个表决权,只不过各股东表决力的大小因持股数额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故应全面否定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肯定说则以一股份即有一个表决权为根据,认为数个股份即有同数的表决权,故应承认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

若股东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被公司所拒绝,则此种表决权之行使应归于无效。但该股东仍可作为出席股东对待,其表决权亦可算入定足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东表决权

回答3: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回答4:

你好!
以下法定事项的表决公司法有特别规定,不允许公司章程作出相反的规定。按照规定,下列法定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祝永根律师

回答5:

你好,依照公司章程决定
纵横法律网-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王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