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是按照税法规定,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所加收的款项。是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的一种经济制裁方式,纳税单位和个人不按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限期追缴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并按滞纳税款一定比例加收滞纳金。
所以,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都是因为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不按时申报纳税所产生的,是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这种经济制裁所发生的费用,国家还认可你,允许你作为费用减少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那就是纵容企业了。所以,税收滞纳金记入营业外支出,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不能税前扣除。
税收滞纳金不是企业正常经营所必须发生的费用,而是由于经办人疏忽或其他原因晚交了税款的处罚,所以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和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账务上计入期间费用,在年底却得进行纳税调增的情况是相似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受到的税务行政罚款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做税前扣除(为了起到惩罚的效果,说白了就是国家不替你承担这25%的部分罚款支出),企业的税收滞纳金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是会计上的账务处理而已并不被税法所承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的时候,得按税法规定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