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是招标人,母公司是不可以参与投标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择优选择中标人为目的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必须具有必要的财产(企业法人)或经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这是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能够独立参加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障。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与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均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人
子公司是招标人,母公司是不可以参与投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子公司可否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招标活动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以后争议非常大的一个问题。火标招标网小编整理相关法律来回答这个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法律对此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及是否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子公司与兄弟公司之间的关系与之类似)。但是子公司是否真的就因为上述规定而不能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了呢?答案却是否定的。
实践中,大量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都在正常参与其母公司开展的招标活动,并未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阻止。原因并不是监管部门不了解具体情况,而是立法部门不了解实际情况,出台的相关规定因为脱离现实,受到巨大阻力而难以严格执行。在现阶段,我国很多企业的子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是依赖母公司(或系统内单位)而生存的,参加招标是其获取业务的主要渠道。禁止其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相当于宣布其关闭,这不仅影响到大量企业的正常经营,还关系到职工的生存问题和社会稳定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本身并无不妥,但由于对实际情况缺乏深入调研,过于超前,导致实际上无法得以落实,这是立法部门需要引起为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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