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是按照国家的规定.这个合理吗?是按照旧劳动法呢?还是按照新劳动法呢?是否可以详细列出法律条项?
答:这不是按照国家规定,不合理,更不合法。
现在你和用人单位之间已经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按《劳动法》相关条款办理。具体的见《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社保的问题,可以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你补办。从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起开始计算。
新劳动法还没开始实行 2008年1月1日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确定病假工资标准,但无论确定的标准是多少,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病假工资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例如:某企业规定病假工资按员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王某的标准工资刚好和最低工资一样,则该企业应当按照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王某病假期间的工资。否则就是克扣工资,单位必须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你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病假期间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工资就不算违法,地方规定可能会更高一些。《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没有病假工资的规定,这是《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