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升早补助金是由社保支付吗?”这药问当地劳动部门当地的规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烂笑睁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253号明确规定:“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饥岁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申请延长,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多延长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计算:本人工资X停工留薪期月数=
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新条例修订前的标准),本人工资为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计算:本人工资X14=
4、两种选择: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地的标准不尽相同,按当地的标准支付。如需计算请告之所在省市,我可以补充回答。
如果是2010年认定的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的。
不是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