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全部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你看看法院判的 只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交强险一起判的。 如果交强险和商业险一起判的,那么法院判多少,保险公司就要赔偿多少,这里就存在剔除医保用药的问题。
如果只是判了交强险,没有判商业险, 而这次事故,医疗损失部分也超过了交强险的1万元限额。剩下的部分要求商业险,那么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的时候, 剔除医保范围用药是合理的。这个属于正常核减范围,就算你起诉保险公司,也不一定能得到支持。 除非你能举证保险公司没有如实告知,这是另外的一个范畴的事情了。
第二、法院判决书上, 明确写明 起诉由你承担,那么就是你承担,这个和保险公司没有关系。就算你上诉,法院也不会支持你。
作为这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有一些费用是必须由你来承担的,这和保险全不全没有关系。再多一句,保险没有“全保”的,现在车险主险和附加险,一共26种,你算算你保了多少种,最多也就6、7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