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院内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三条 中药处方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床位号等;
2、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候;
3、药品名称、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标明剂型、规格;
4、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5、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四条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遵循以下要求:
1、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2、名称应按药典规定准确使用,应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3、剂量使用公制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一般应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4、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
5、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6、处方中可根据整张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每行排列的药味数相同,并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7、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再次签名。
8、中药饮片剂数应以“剂”为单位。
9、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是否用水煎煮(或用酒泡用、打粉用、制蜜丸用、装胶囊用、熏蒸用等)、每剂药煎煮几次、煎液是否合并、合并后分几次用、内服还是外用、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两次,合并煎液,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10、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遵循以下要求:
1、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候)明确,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2、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3、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简要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4、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制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5、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避免重复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