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实行的意义

2025-03-27 02: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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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均田制的目的
  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同时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
编辑本段均田制的作用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极大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农民的转化,推动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还有,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编辑本段均田制的弊端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瓦解。
编辑本段均田制的研究
均田制的性质
  学术界看法不一,主要有两种说法:   1、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但此说对均田制是否包括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理解不同。一部 均田制研究
分学者认为,原有的私有土地已包括在均田制内。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私有土地存在于均田制之外,与均田制同时并存。   2、均田制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北魏实施均田制时,中国北方一方面存在着大量无主土地和荒地,按照传统,属国家所有;一方面存在着以宗主为代表的巨大的地主势力和早已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制。实施均田制并没有改变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均田制的两重性,正是客观存在着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在法令上的反映。实施均田令,不仅把国有土地按桑田、露田名目请受登记,原有的私地在不变动所有权前提下,也按均田令规定进行了登记,充抵应受额。这一原则贯彻于北魏至唐的均田令中,始终未变。   均田制范围的露田(正田、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等,属国家所有。原有的私田、园宅地、桑田(麻田、世业田、永业田)、官人永业田、勋田、赐田等,属私人所有。这两种封建所有制性质不同的土地,并存于均田制范围内,互相影响,互相转化,占支配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均田制的实施范围
  学术界对均田制实施的范围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北魏至唐,均田制始终仅施行于北中国,江南没有推行。一种认为,隋灭陈统一南北后,均田制已推行于江南地区。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http://baike.baidu.com/view/46471.htm#6

回答2:

耕者有其田十新中国的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