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哈尔滨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办理延续的通知
各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人:
按照《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有关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的要求,遵照《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延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际,从即日起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哈尔滨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办理有效期延续,现将2008年度办理《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延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年办理证件有效期延续的范围
凡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2003年1月31日前核发,有效期至2009年1月31日之前的《从业资格证》,均在本次办理延续范围内(在本次办理延续范围内的从业资格证可不参加2008年度从业资格证审验)。
2003年1月31日后核发,有效期至2009年1月31日后的《从业资格证》办理延续的时间另行通知。
二、办理证件有效期延续的程序
1、持证驾驶员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培训管理科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从业资格证件进行审核,调阅申请人的经营服务档案后安排培训和考试时间,并填发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持证到培训地点接受8课时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参加理论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由行管部门统一安排补考。
4、经考试合格后,申请人领取有效期为六年的《从业资格证》。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按照《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按实际剩余年限延续有效期。
三、提交延续申请所需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8位身份证号);
2、驾驶证复印件一份及原件;
3、资格证复印件一份及原件;
4、一寸红底免冠照片三张;
5、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四、培训和考试内容
培训和考试的主要内容有《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交通安全法》和职业道德、服务技能常识等知识,具体内容将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告知。
考试试卷满分为100分,80分为及格。
五、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予受理有效期延续的申请
1、未按规定参加年度《从业资格证》审验的;
2、违法客运法规被查处后,未接受处罚的;
3、服务质量记分考核《从业资格证》被记满12分的;
4、因违规《从业资格证》档案被锁定的;
5、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延续申请的。
六、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有效期延续的申请
1、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
2、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
3、利用出租汽车从事违法活动或参与影响行业稳定活动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4、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有严重服务质量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从业资格证》已被注销;
6、驾驶证失效或被吊销的。
七、办理有效期延续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
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广街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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