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早期的医疗保险,产生于1911年制定的国民保险法。初始,仅为产业工人提供有限的通科医师和药品服务。1926年,医疗保险范围扩大到其它阶层及投保人的家属。当时医疗保险由地方保险委员会负责管理。通科开业医师可自愿与地方保险委员会签定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工资由地方保险委员会支付。到30年代末,约有一半人口参加了保险,2/3的通科医师与保险委员会签定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