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辖区属于三级县级行政区
中国现行的行政区划实行如下:
一级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级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三级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
四级乡级行政区:包括街道、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公所。
对应行政机构:
(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省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地区行政公署、盟行政公署、自治州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
(三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自治旗人民政府、县级市人民政府、市辖区人民政府、林区人民政府、特区人民政府;
(四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乡人民政府、民族乡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苏木人民政府、民族苏木人民政府、县辖区公所人民政府、县辖市政府(台湾省专设)。
在中国省、县、乡三级的政府机关构基本行政区政府机构
扩展资料
行政区划分原则:
1、政治原则。促使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便利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2、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
3、民族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居住状况和其他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巩固各民族的团结。这些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此外,也顾及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因素。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行政区划
重庆直辖市的成立使原来的行政编制,行政级别必需打乱,就行成了我国现有直辖市行政级别最复杂的城市。重庆直辖市市区所管辖的区域都上升一级,市区以外的区域保持原行政级别不动。
下面是全国人大对成立重庆直辖市的批文。
1997年3月24日
全国人大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
重庆直辖市
1997年3月2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决定:
一、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重庆市。二、重庆直辖市管辖原重庆市、万江县、涪陵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三、重庆直辖市设立后,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作相应的调整。
重庆直辖市的成立使原来的行政编制,行政级别必需打乱,就行成了我国现有直辖市行政级别最复杂的城市。重庆直辖市市区所管辖的区域都上升一级,市区以外的区域保持原行政级别不动。
重庆属于省级,重庆直辖市下属的区属于市级。
重庆下面的区是正厅、县是副厅。
PS.按照惯例,万州的区委书记是市委常委兼任,为副部级,其他区的书记区长均是正厅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