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025-04-02 11: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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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南昌市公共安全专家局最近出台的《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常见治安案件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规定,凡是初次M Y、P C,且认错态度好的,或以口淫、手淫等方式M YP C的,以及因生活所迫M Y的都可从轻处罚。“裁量标准”本是基于人文关怀与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却引起了社会热议,甚至遭到一些质疑或反对。笔者以为,“裁量标准”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并有利于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正确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执法,还彰显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因此,没有必要对“裁量标准”大惊小怪,如果认为其中有违反上位法或公序良俗的地方,可建议其修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确立了情节特别轻微、有立功表现等五种可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而“情节特别轻微”这个可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规定是一个抽象的原则,那么,在具体执法中,有关国家机关就可根据当地的具体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何种情形下属于情节特别轻微,可减轻或不予处罚。比如赌博这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在单次赌博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能给予治安处罚。不然,只要是以金钱为筹码的麻将、扑克等活动,均可认定为赌博并被给予治安处罚。如果真的这样的话,在茶楼或家庭甚至街道边进行的所有麻将、扑克活动,岂不都属赌博违法行为而必须加以禁止和处罚?

不可否认,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法律责任相适应是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执法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更是正义、文明的治安处罚的尺度,且对违反治安秩序的处罚目的并不主要在于制裁,而在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因此,既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特别轻微即可减轻或不予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初犯M YP C者可从轻处罚并无不妥。

打个比方,同样的两个赌博行为,有赌资较大与较小之分,有情节严重与轻微之别,如果不管其赌博情节的差异,只要是赌博行为,均以同样的拘留和罚款标准处罚,就违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精神,也丧失了最起码的公平正义。

M YP C同样如此,尽管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被大众所不齿,但在残酷的现实中,有的人为了生存,有的人为了泄欲,无论怎么打击,M YP C根本无法完全禁止。因此,对于初犯、认错态度较好的,完全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

有人质疑,“初次M YP C”不好认定,笔者认为这是多余的担心。 因为公共安全专家部有关“治安处罚法”的司法解释指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发现或者查处。因此,只要在警方内部管理系统一查阅或有关部门一协查,不就清楚了。

有人说,减轻或不予处罚是放纵M YP C。如果我们始终抱着这个逻辑,那么,因具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也是放纵比M YP C危害性更大的犯罪?

M YP C只是违反公序良俗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却不同于犯罪。对于那些殴犯或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行为人,应当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感化、挽救作用,促使其及时悔改,以稳定家庭、稳定社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M Y、P 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虽然有这么一个执法依据,但什么情形下才是情节较轻的,“裁量标准”就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划定了具体的尺度。尽管这个尺度存在争议,但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即使是良法。因此,“裁量标准”是法治的一种进步,一种公平正义的表现,一种人文关怀的体现。

对于争议,不妨先征求民意和专家意见,再进行修正、补充直至符合公序良俗与公平正义,尽可能完善后实施。
(好文共赏,供参考,不可全照抄噢,呵呵呵)

回答2:

根据《治安管理法》规定,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依照《刑法》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进行;扰乱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非法制造。贩卖、带管制刀具,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拒不改正等。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如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诽谤他人,虐待家庭成员等。
4.侵犯公共财物的行为。如偷窃、骗取,抢夺少量财物;哄抢他人财物:敲诈勒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如窝赃、买赃、吸食、注射毒品、倒卖票证、利用封建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拐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6.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违反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告而拒不改正的。
7.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如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驾驶证;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酒后驾车等。
8.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分证管理。如涂改户口证件;不按规定申报户口、领取居民身份证,拒不改正。

回答3:

如何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怎么这么别扭啊。。。
不过《治安管理法》前几条比较有参考价值的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回答4:

题目太大了,建议小点,比较好写一些。治安管理里所涉及的方面很多,行为方式则不胜枚举,共性倒是有,但写起来,可能会太泛。

回答5:

很简单,用心写,要刻苦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