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是否使用于民企

2024-10-29 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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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法律(条例)的调整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所以对国有、私有、外资等属地管辖的企业都适用。

回答2:

该条例规范的是招投标行为,即从行为角度去描述的,不是从企业类型角度去表述。因此,如果民企(当然不只是民企,其他企业,甚至个人)只要有招投标行为,均应受到该条例的约束;如果这些企业每月招投标行为,就不受该条例的约束。

回答3:

实施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实施条例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补充和完善,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和实施条例是一样的。

回答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所以,是适用于民企的,应该说只要在中国进行招标投标,就适用。

回答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用于民企,规定如下:
法律(条例)的调整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所以对国有、私有、外资等属地管辖的企业都适用。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