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基坑开挖深度超过现场自然地面2.0米时,必须在周边设置由横杆、立杆及不低于180㎜高的挡脚板组成的防护栏杆。
(一)《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部分条款摘录:2.1.1高处作业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1.2临边作业
在工作面边沿无围护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高处作业,包括楼板边、楼梯段边、屋面边、阳台边、各类坑、沟、槽等边沿的高处作业。
4.1.1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注:本条是强制性条文。现行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对“高处作业”的规定是:“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临空高度在2m及以上的临边部位,如楼面、屋面周边,阳台、雨蓬、挑檐边,坑、沟、槽周边等具有较大的高处坠落隐患,因此,通过设置防护栏杆、密目式安全立网及踢脚板或工具式栏板可以保证高处作业的人员安全,以及防止高处坠落物体伤人等安全事故发生。防护栏杆的构造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内“4.3防护栏杆的构造”一节内相关要求。]
4.3防护栏杆的构造
4.3.1临边作业的防护栏杆应由横杆、立杆及不低于180㎜高的挡脚板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栏杆应为两道横杆,上杆距地面高度应为1.2m,下杆应在上杆和挡脚板中间设置。当防护栏杆高度大于1.2m时,应增设横杆,横杆间距不应大于600㎜;
2防护栏杆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m。
4.3.2防护栏杆立杆底端应固定牢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在基坑四周土体上固定时,应采用预埋或打入方式固定。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如用钢管做立杆,钢管立杆应设置在板桩外侧;
2当采用木立杆时,预埋件应与木杆件连接牢固。
4.3.3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及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钢管作为防护栏杆杆件时,横杆及栏杆立杆应采用脚手钢管,并应采用扣件、焊接、定型套管等方式进行连接固定;
2当采用原木作为防护栏杆杆件时,杉木杆稍径不应小于80㎜,红松、落叶松稍径不应小于70㎜;栏杆立杆木杆稍径不应小于70㎜,并应采用8号镀锌铁丝或回火铁丝进行绑扎,绑扎应牢固紧密,不得出现泻滑现象。用过的铁丝不得重复使用;
3当采用其他型材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与脚手钢管材质强度相当规格的材料,并应采用螺栓、销轴或焊接等方式进行连接固定。
4.3.4栏杆立杆和横杆的设置、固定及连接,应确保防护栏杆在上下横杆和立杆任何处,均能承受任何方向的最小1kN外力作用,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和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立杆间距。
4.3.5防护栏杆应张挂密目式安全立网。
4.3.6防护栏杆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部分条文摘录
3.11 基坑支护、土方作业
3.11.1 基坑支护、土方作业安全检查评定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 的规定。
3.11.2 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包括:施工方案、临边防护、基坑支护及支撑拆除、基坑降排水、坑边荷载。一般项目包括: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基坑工程监测、作业环境。
3.11.3 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方案
1)深基坑施工必须有针对性、能指导施工的施工方案,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
2)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专业部门进行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由施工单位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2 临边防护
1)基坑施工深度超过2m 的必须有符合防护要求的临边防护措施。
3 基坑支护及支撑拆除
1)坑槽开挖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边坡;
2)基坑支护的施工应符合支护设计方案的要求;
3)应有针对性支护设施产生变形的防治预案,并及时采取措施;
4)应严格按支护设计及方案要求进行土方开挖及支撑的拆除;
5)采用专业方法拆除支撑的施工队伍必须具备专业施工资质。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部分条文摘录: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