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程某欲购买段某的汽车。双方经协商,程某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2000元给段某。段某为程某出具的收条上写明:收到程某定金2000元。3天后,程某了解到段某故意隐瞒了该车曾出过重大事故并更换了发动机的情况,遂拒绝与段某签订合同。那么,程某能否要求段某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答疑
程某可以要求段某返还定金并赔偿因与段某协商购车所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因段某故意隐瞒该车曾经出现重大事故并更换发动机的情况,导致交易失败,所以程某有权要求段某返还2000元钱并赔偿其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因为段某与程某的买卖合同未正式签订,所以程某不能请求段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法理荟萃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因合同尚未成立,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假如合同签订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