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个是你没有深刻理解共同犯罪,另一个是你不明白法条中的转化犯。分别来说,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非构成共同罪名,同一犯罪行为可能会因行为人之间自身状况不同而导致构成不同罪名,比如年龄、精神状况等,所以共同犯罪当然可以构成不同罪名。刑法中有转化犯的概念,其中情形之一就是绑架时故意杀人的,由绑架转化为故意杀人,注意这里首先是行为的转化,然后再对行为进行定性。具体到你说的案例里,15岁A当然不构成绑架罪,但是他的行为属于绑架行为,后转化为故意杀人行为,由此构成故意杀人罪,这里的转化犯并非先构成绑架罪后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其不能构成绑架罪所以不能转化,这样的理解是不对的。想学好刑法一定要对“行为”这一概念有很深入的理解,在次基础上才谈得上对犯罪的理解。
共同犯罪中的罪名必须相同,否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一,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因他满足刑法第十七条的条件,不负绑架罪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共犯的成立;
第二,是他将被绑架都故意杀死,单独成立故意杀人罪
认定共同犯罪是说按照违法性来说都犯绑架罪,即是共同犯,而不是需要都有有责性,3岁杀人,按违法性说也是杀人罪,只是无责。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不考虑责任能力。
15岁可以认定绑架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才不处罚。其次15岁应承担故杀罪刑事责任,才这么定的。另外绑架罪是可以吸收故意杀人罪不能转化。如过犯罪主体承担绑架罪刑事责任定绑架罪的加重犯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