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担保法》中关于“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时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的规定,属于立法上的重大缺陷,没有正确区分物权的原因行为和物权的变动结果。
二、司法实践中,以及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已经完善、改变了《担保法》的立法不足。质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质权的设立,是否交付质物给质权人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只是质权设立的标准。
三、只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一致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如果质押合同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那么,在二份合同成立之时即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五、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8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押合同生效和质押权生效是两个概念,合同生效要件有三个:意思表示真实、主体适格、标的可能
质押合同生效遵循上述原则
质权的成立是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质押权人要想取得质权就要质押人交付质押物
注意区分合同成立生效和担保物权的不同!
交付质物生效,主合同约束违约。
同意“合同专家杨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