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先到烟草专卖局办理注销手续,然后再重新在更换后的店面进行申请。如果你还用以前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话,烟草专卖局可以根据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许可证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一样对你进行注销。
首先营业执照要尽快办理变更。
去你烟店所在县区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变更,有一个合理布局问题(各地不同可当地烟草局问),其它好办。正常办证费用。
一、申请范围
1、新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或个人。
二、办理机关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三、办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4、许可证正副本(新开业的不用提交)。
五、办证程序
1、申请
申请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提交申请:(一)可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办证厅直接递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及其他申请材料;(二)可以通过登陆系统,在“网上办公”栏目直接进行网上申请。
2、受理
受理过程中,如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级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实地核查
各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后,将会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审核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5、审批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审批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地合理布局要求进行复审,并在其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予以办理的,系统将发布领证公告,各级烟草专卖局加盖专用印章后送达申请人,申请以此为凭证前往相应的地点领取许可证;不予办理的,作出决定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如果小店在100米范围内更换店面,烟草证不需要更换。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小店搬离原址在100米范围内,烟草证不需要更换。但是,如果更换店面或者超过100米范围,就需要重新办理烟草证。
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者烟草专卖局,以获取更准确、可靠的信息。
一、 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 职业证明(退、离休证明,退职证明,下岗职工证明〈复印件〉,失业人员出具社区管委会证明); 3、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公有产权的出具产权单位证明,私有房产出具私有产权证〈复印件〉,出租的出具双方租赁协议书及出租产权证〈复印件〉); 4、 个人合伙经营的,出具合伙协议书; 5、 有关技术行业证件: (1)计量器具制造、修理 (2)机动车维修 (3)家用电器修理 (4)照相业 (5)生活美容、医疗美容、按摩业 (6)餐饮业(厨师) (7)服装加工 (8)室内装饰装修 (9)兽医诊所。 6、 主要行业前置审批证件: (1) 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生活美容、美发、理发、旅店等行业,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合格证。 (2)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先经民族工作部门审批; (3) 从事刻字、印刷业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且取得《刻字业安全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4) 公共(文化)场所:饮食、文化娱乐、旅馆业,除归口的行业审批外,还需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审批,由公安部门核发《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 (5) 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6) 从事科技业的,须经县以上科委批准; (7) 劳动就业证明(外来人口); (8) 暂住证(外来人口)。 二、 登记机关及时限 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到所在地的工商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工商部门于7日内办理完营业执照(法定期限为30日)。 三、 登记程序 1、 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登记表格,办理核名初审; 2、 到分局登记大厅审批核名; 3、 根据规定办理前置审批 4、 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到所在地工商所注册登记。 四、 登记费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的规定: 1、 个体工行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2、 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3、 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须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4、 个体工商户如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