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对生死状的认同基本只存在西方社会,中国古代官方是不会认同任何民间私下商定的协议,而涉及生命的更是明文规定官方不于承认。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双方自愿签生死状,但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仍应受到法律制裁。生死状无论啥格式,都是无效。
拜托。。生命权是无法放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