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5-02-22 13: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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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依此,如果原告放弃对追加的共同被告的诉讼请求,而法院查明该追加的被告承担部分责任,则原告不能将责任份额加于其他被告身上。所以,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驳回起诉。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原告可明示放弃对共同被告的权利。其它被告在原告放弃的范围内不承担责任。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回答2:

就你所述:
1、过了期限,已经到二审之类的。
2、申请追加的被告和本案无利害关系。
有问题可追问,无问题望采纳

回答3:

追加被告是原告的权利,不同意追加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体规定见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53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既包括原告也包括被告。申请的前提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