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伤情鉴定不服,申请重新做伤情鉴定,请问在法律上有时效限制吗?

2024-11-15 16: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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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个是有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书后15个工作日向省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回答2:

没有时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