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上的曾用名不能办理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因此公安机关不能够以“曾用名”办理、制作身份证。
进一步规范身份证的使用和管理。为了保证居民身份证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居民身份证法进一步明确了居民使用身份证的具体范围,规范了人民警察对居民身份证的查验,并进一步强化了对身份证管理方面的规定。
如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和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等行为,均规定了处罚条款。
同时,对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利用发放、查验身份证等工作便利收取当事人财务或其它好处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虚假信息或改变有关信息等行为,也作了处罚规定。
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将伴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断得到发展。自觉维护和遵守这项法律制度,既是对个人权益的最好保护,也为社会创造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每一个公民,包括涉及身份证管理的执法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规范使用居民身份证,规范执法活动,使身份证制度在社会管理和社会生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居民身份证法
可以办理,但是是有条件的。
按照户口管理规定,身份证要使用姓名,不能使用曾用名。要提供使用曾用名10年以上的证明,再到派出所来申请,经过审核后方可使用曾用名办理身份证。
现在的第二代身份证都必须按照现用名来办理,曾用名是不能办理二代身份证的!
可以办理的,户囗簿上面有曾用名对办理身份证并没有任何影响,办理身份证时都是用现在使用的姓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