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中,工厂的安全通道宽度首先要满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不同区域要求需要满足如下3个标准,分别是:
标准1、国家交通部归口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2007版](标准编号GBJ 22-1987);
标准2、国家公安部主编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标准3、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经营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标准编号GB18265-2000),
这3个标准对安全通道和消防车道的的宽度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应予以落实。
关于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储量大于表6.0.7 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m 。
4.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5.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6.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
关于危险化学品(如液氨、一氧化碳、天然气、无水乙醇、硫酸、氢气等)经营有如下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于小1.8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