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合同属于不平等合同么? 我在商场租了1000㎡准备开超市,没有认真看合同 ,后来再看才发现的

2024-11-18 06: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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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
  1. 首先我认为合同没有平等与不平等之分,你与商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显失公平,由于我国民事立法没有规定衡量显失公平的具体法律界限,只原则性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2. 显失公平合同的客观要件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严重失衡或权利义务显著不对等,根据案情既然你作为承租人,租赁商场进行营业,那么你所享有何时营业以及如何营业的权利,你只要尽了向商场进行按时支付相应的租金的义务即可,商场无权在合同书上进行强制性地约定你的营业状态,所以商场明显占据显著优势地位,实质上无权这样要求你。
  3.显矢平衡合同的主观要件,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故意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而与对方订立显矢公平合同,从案件来看,商场具有明显优势,其中你是否有相关经验还待于考证。
  4.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参见法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5.如果按照此思路能赢得诉讼的话对你更有利,其实退一步来说,商场定会辩驳,此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下所签定的,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只是你在看合同时没有仔细看,往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都会对合同另一方做出更为苛刻严格的条件,以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是由于你自己的疏忽造成的,应为此次失误埋单,但是对于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从停止营业开始到租期满 赔偿 日租金的3倍)明显高于给商场所造成损失的30%的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地减少。
  参见法条:《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回答2:

小伙子你也太大意了?当今社会市场经济竞争激烈,“商场如战场”啊?合同是彼此通过甲乙双方共同酝酿的结果,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形成合同,双方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你当时发现合同不完善,还可以反复修改,“亡羊补牢”还来得及,可甲方在中途居然终止合同,乙方当然有充足的理由按照合同执行。 你岂有道理说服别人吗?算了吧,“吃一堑,长一智”吗?

回答3:

这么大的事,你没有认真看合同。。。。。。
这个理由说出去让人怎么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