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明确交接验收后的物业保修责任

2025-03-24 11: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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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修责任是指建设单位有对物业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出现不符合工程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予以保证修复的责任。
验收交接后的物业,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按照建设部1984年3月3日制订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保修。
1、保修的范围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安装工程的保修范围如下:
(1)屋面漏雨。
(2)烟道、排气孔道、风道不通。
(3)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面砖松动、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
(4)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线、油漆等饰面脱落,墙面浆起碱脱皮。
(5)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
(6)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倒坡积水。
(7)外墙外漏水、阳台积水。
(8)水塔、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
(9)室内上下水、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灯具坠落。
(10)室外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小区道路沉陷。
(11)钢、钢筋混凝土、砖石砌体及其他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
2、保修期限
保修期限自移交手续办理完之日起计算,根据《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下列各类工程的保修期。
(1)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
(2)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为1年.
(5)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3、如何落实保修事宜
交接验收后的物业应落实保修事宜,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的规定签订保修实施合同,明确保修项目内容、进度、期限、方式等。
为了保证保修及时,交接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采取下列办法。
(1)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包干保修,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拨付保修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包干使用,费用标准双方依据物业质量商定。
(2)由建设单位一次性向物业管理企业预付保修金,由物业管理企业用于应急代修,保修期满,按实结算保修金金额。
(3)由建设单位落实一支维修小分队,在保修期内,留驻在住宅小区,承担各项保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