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点说,就通知是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就进行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的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必须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从一定意义上讲,责令改正本身是教育性而不是惩罚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明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无论对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都应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首先要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改正,不能“只罚不管”,或者“以罚代管”。
扩展资料:
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将招致行政处罚
2017年8月,在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专项检查中,某工地的总包单位浙江某建设集团存在未按规定缴纳建筑项目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虽然该单位按时前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检查,按照要求递交各种书面材料,但明确表示不愿意缴纳建筑项目工伤保险。
单位认为:一是在工地的固定管理人员(农民工除外)已全部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在浙江当地缴纳社会保险和在上海缴纳社会保险,目前工程已经竣工,没有使用农民工的情况。
二是该项目已于2016年6月土建竣工,之前在该标段开工前已经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工伤保险100万元,并且当时国家并无针对建筑企业强制性购买工伤保险的要求。
项目参保规定出台时,该项目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并已交付给业主,所以该单位决定不再缴纳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工程的工伤保险费。
经反复宣传教育,该单位仍拒绝补缴。2017年8月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该单位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责令单位限期内依法缴纳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逾期未整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对该总包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决定。收到行政处罚当日,单位才幡然醒悟,认识到自己错误,主动缴纳了罚款,并前往建管署处理因未缴项目工伤保险的后续问题。
根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2014〕103号)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单位负有缴纳项目工伤参保的义务。
本案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实了单位曾经使用过农民工的情形,经过反复宣传教育,直至责令改正,单位仍然拒绝主动补缴,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
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就通知是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就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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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对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适用有哪些规定?
2012-03-07 15:32:11
答: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的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必须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从一定意义上讲,责令改正本身是教育性而不是惩罚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明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无论对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都应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首先要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改正,不能“只罚不管”,或者“以罚代管”。 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适用,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口头责令其改正;立即改正确有困难的,应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由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因此《限期改正指令书》对于涉及具体金钱给付义务的,可以不作出具体数额要求,而只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改正。但是,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的有: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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