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建筑面积计费为5.4元/m2采暖期。
将市居民用热“两部制热价”中基本热价比例调整为30%。调整后我市居民“两部制热价”标准如下:基本热价:按建筑面积计费为5.4元/m2采暖期(按使用面积计费为7.2元/m2•采暖期)计量热价:0.165元/KWH;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热表读数。
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供热企业可向用户收取基本热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太原市居民用热两部制热价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价商字[2009]162号)停止执行。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太原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城乡管发[2010]40号)如有同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扩展资料:
供热的相关要求规定:
1、对由供热单位(企业)选型、购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建筑,必须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并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
2、对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购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织供热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评估、整改和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验收不合格暂不具备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条件的,仍按面积计价收费。
3、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适当收取一定费用,以弥补供热企业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申请暂不用热或申请恢复供热发生的费用以及热传导损耗等。
参考资料来源:太原发改委-供热价格
集中供热,全市价格是一样的。建筑面积X75%X4.8元X5个月
3.6元(使用面积),4.8元(建筑面积),这是民用的暖气费,商用的不详
按建筑面积3.6,使用面积4.8元一平方米
按使用面积算是:4.8元/m2;按建筑面积算是:3.6元/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