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没上班当然没补休了。法定节假日没有休息的,不能安排补休,而应该支付3倍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这就是说,在法定节假日,要么安排职工休假,要么安排职工加班,支付3倍工资,没有第三种选择,即不存在补休之说。以补休取代300%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行为。道理很浅显,因为法定节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在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不仅影响劳动者休息,而且会使职工错过特定意义的精神文化生活以及其他社会活动,这些都是补休无法弥补的。
新来的经理做法不对,没有取消的依据,不符合《劳动法的》的立法精神,轮班制工作人员的本身休息日应当另行调整至工作日给予补休12小时才合理(平时上班是12小时一班)。现在用如下事实举例说明:
国办发明电〔2011〕45号通知“中秋节、国庆节:9月30日至10月7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9日(星期六)上班。”
分析:① 2012年9月30日星期日又是中秋节,2012年10月1~3日是国庆节,2012年10月4~5日是星期四和星期五,2012年10月6~7日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
② 国务院安排2012年9月29日公休日(星期六)上班,然后安排2012年10月4日星期四上班日作为补休,符合《劳动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的精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③ 2012年9月30日星期日又是中秋节,星期日与中秋节重合在同1天,国务院将9月30日作为中秋节,同时将9月30日本身的星期日调整至2012年10月5日星期五上班日作为补休,符合《劳动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的精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焦点:日勤制工作人员星期一~星期五上班,休息双休日。2012年9月30日星期日与中秋节重合在同1天,日勤制工作人员咋个休息星期日?国务院将9月30日本身的星期日调整至2012年10月5日星期五上班日作为补休,确保了日勤制工作人员休息双休日的权利,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同理,轮班制工作人员的“本身休息日”遇与节日重合在同1天时,同样应当将节日让给轮班制工作人员的“本身休息日”,轮班制工作人员的“本身休息日”另行调整至工作日给予补休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