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分理由的,也应经派出所长或乡长批准,才可以给予更改。以海城市为例,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第九条,户口变动及户口登记事项的变更、更正登记
公民申报变更姓名,可参照下列意见处理:
(1)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分理由的,也应经派出所长或乡长批准,才可以给予更改。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口管理机关批准。
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性,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憎、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问明情况后即可给予变更。
上述变更除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改后,仍应将原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考。
扩展资料: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有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身份证上名字能否想改就改?看看公安专业人士怎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