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调解和好,第二次再起诉判离婚必须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情况。第一次起诉调解和好的不能算撤诉,撤诉会有撤诉书,婚姻案件调解是没有调解书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八条 不制作调解书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次起诉法院主要是调解,如果一方坚持不散伙,一般调解结果都是不散(保持婚姻稳定的原则)。
如果一方坚持要散,在调解一个月后再诉的话,原则上都是直接判决散伙(再起诉,说明至少一方已无再共同生活的可能和愿望,为了体现人为本和避免更严重的家庭纠纷)。
所以现在一方如果坚持散伙的话,无特别原因,只需整两次起诉就可达到目的。(特别原因指婚姻法、妇女保护法中明确不能离婚的情况,比如女方在怀孕、哺乳期间)
第一次法院调解和好的,原告是会申请撤诉的,第二次是否判决离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再无合同的可能。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一次是调解和好,发调解书,不算撤诉。如果是调解和好后,一方撤诉才算撤诉。而第二次起诉通常判决离婚指的是第一次起诉,判不离,过六个月再起诉情况。
所以,这次再起诉能否判离,得看其他具体证据,能否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和好不算撤诉。但第二次起诉能否判决离婚要看,法院查明的夫妻矛盾情况是否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否则可能仍然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