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安全员法定职责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其中: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施工,或现场安全检查督导等,控制安及符合国家及地方安全法律]、法规、条文、和有关红头文件等,见安全员岗位职责。
5、对工程重点部位要制定书面安全措施。
6、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及时汇报,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7、做好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工作,争创安全文明达标工地。
8、严格履行职责,杜绝事故发生。
同看
安全人员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一.参加工程设计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负责项目工程安全的核定,制定安全目标,检查执行情况;
二.起草制定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并与分包单位、班组逐条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签订责任书,并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各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三.与工程监理单位保持联系,负责工程安全的管理,纠正违章施工;
四.与有关安全监察管理部门保持联系,接受安全工作的管理;
五.在业务上接受公司负责安全领导的指导,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助项目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新入职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七.负责安排并检查分包单位及班组安全活动,制定安全预案,并经常组织演练;
八.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严格落实施工作业中设备、用具的安全技术标准和使用规范,经常检查“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九.每天深入职工作业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坚决禁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立即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十.负责项目安全技术装备、灭火器材防护和急救器具的管理;参加项目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范化;完成领导和项目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法规,对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监督。
二、负责建筑施工安全政策、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检查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监督施工现场安全施 工规程的执行,做好监督日记。
四、对施工现场有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施工企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停工整改或报告站领导予以处罚。
五、施工中发生事故时,监督员及时调查情况并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工程竣工验收前作好安全评价工作。
七、加强学习安全知识,提高业务素质,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