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规定,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高温作业津贴、冷库低温津贴、海岛津贴、高原地区临时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殊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等;
(5)其他津贴,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包括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等,还有书报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