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敦顒回答:
问题一:该员工与该企业是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为什么?
因为某员工与企业签订的无固定期劳动期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下午4点,这合同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问题二:现企业(响应当地政府号召),将工作时间修订为早上9点,到下午5点,这仍然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企业有权自主在法定劳动时间内按排员工工作的具体时间。对此员工反对可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企业的决定执行。(员工若坚决反对,如到劳动管理机构去反映情况,劳动管理机构不会支持该员工;否则就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1,是,因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2,员工无须什么渠道,依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即可。如果公司强行将工作时间调整造成该员工少工作一天两个小时的话,不属于迟到和旷工。 如果确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变更合同事项也应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要依法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