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规定,对申报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下称“申报人”)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须依据其原工作单位 或相关单位或其本人保存的相关原始资料进行审核、认定。相关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原固定工身份、进入单位时间及离开单位时间的(简称三项条件),便可据此认定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凡原始书证不能同时证实申报人上述三个条件或申报人无原始书证的,申报人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不予核准为一次性缴费年限。
我有当时企业盖章的大集体转正,人事令,能连续计算工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