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轿车与出租车基本同款,出租车一般要跑100万公里左右报废,家用小轿车,按照每年2万公里(平均每天55公里这个是很多人不可能达到的),30年才60万,如果保养的好。如果按照每年5万(每天136公里),12年才60万,所以,家用轿车基本都是放报废而不是开报废。
估计是洛阳吧,成立直辖市要具备以下条件:
1、明显的区位优势和经济政治优势,在国内主要城市中经济体量靠前,直辖后能够辐射,带动整个地区的经济的发展,且应与原有直辖市保持一定距离,例如原四川省重庆市为计划单列市,国内政治经济地位较为突出。
2、人口不少于200万人,且是所在区域最大的城市,因为密度人口是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
3、非省会城市优先考虑,且城市和人口规模经济体量综合实力等超越所在省省会城市,长期居省内第一位置,例如原四川省重庆市。
4、省会直辖后本省它城有能力肩负省会职责。
5、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至少达到自足水平,便于往后政府调控。
6、尽量不破坏所在省的行政版图。
南京武汉西安是各省地理和经济中心,直辖后省会要迁出,省政府迁出成本巨大,地图也会变的很难看,大连、厦门、宁波、深圳、青岛,洛阳一大批城市比较有可能,大连青岛厦门在死角辐射地方有局限,深圳地位已经很高直辖效果不大,还会引起香港猜疑,洛阳不是省会城市,地处中原离其他直辖市辐射区较远,四大古都,地理位置在豫西版图巨大占河南1/5,人口巨大,拆开后不会也影响河南整体版图,河南人口有1亿人,直辖后也能带动两千万人口分流,带动经济发展,南京直辖也很可能啊,本来就是副都,省会以前在苏州,全省经济都好,迁省成本也小,西安武汉直辖整个省就萎了,最后谁直辖还不是国家说了算,说不定西部兰州或者听都没听过的地方就直辖了,然后其他地方一起羡慕嫉妒恨。
一、车辆有公里数报废期限吗
国家对车辆行驶到一定里程后,会引导车辆报废,不同的车辆行驶里程是不一样的。例如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合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它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便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分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合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它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便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