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风险,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这一类争议的处理原则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据实际履行的情况确定。”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那么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地点和实际的工作岗位来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如希望变更劳动者现有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则必须依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然则会承担违法变更的法律风险。公司要变更劳动者之前所在工作地,必须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具备工作地点这一款项,所以没有约定是有法律风险的。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有风险,合同法明确规定必须要写上工作地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