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补助金是按月发放。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是根据申领失业金时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发放月数,按月划拨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时所提供的本人银行帐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