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女教师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合法生育的,按安徽省的规定延长产假60天。产假按照天数计算,并非工作日,天是指按公历计算的自然日历数,与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不顺延。
女教师产假期间,工作福利待遇按照正常上班期间标准照发,享有绩效工资。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安徽省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三条按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