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家庭成员户口变动、成员减少等因素,以下几类人不被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1.户口迁出,失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般不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2.另立门户,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根据一户一宅原则也不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3.申请建房时没有登记在册的家庭成员,不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4.申请建房时登记在册但并未对建房出资、出力的家庭成员,不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5.不具备房屋产权变动材料证明的子女,不能草率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