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代 开专用发票。但应注意下列两种情况不得申请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3〕1396号)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 开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 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