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死亡户口注销: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村、居委会的死亡情况证明、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出国(境)在国(境)外定居需注销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签证(或有关定居手续)的原件、复印件。
如果是死者销户,凭火化证明或村委会(居委会)证明。